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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整天都待在司法病房裡頭,早上學了美國憲法的權力法案,雖然字都認識,但是湊起來卻是模糊的概念,所以老闆在講述時,覺得有點很難回應,不過也不是只有我,在場人數雖多,答腔的人也不多啊!XD

之後跟另一位Fellow去評估病人,這個病人住在司法病房裡頭,進行Inpatient Competency Restoration Program,這是因為病人在被逮捕的時候,警方及精神科醫師判定他有精神疾病,將導致無法達成公平審判的原則,而判定病人應接受 Restoration Program。一般有住院跟門診二種方式,視病人的狀況而定,Restoratin的期限為一年,若需要延長,必須再向法庭申請。過去在審前評估的經驗 非常少,多半是針對病人犯行時的精神狀態作評估,有些問題會在這種狀況下呈現出來,比方說中重度智能障礙的人,雖然可以在法庭中表現合宜且有問有答,但是 我們無法判斷其在回答時,是不是真正的明白且瞭解問題及相關後果,而錯判他的行為能力;或者是老年癡呆症的患者,若他在法庭上虛談,隨意劃押的話,公平審 判的可能性更是不大。所以審前針對疑似精神狀態不佳的案主,進行行為能力的鑑定,應該被提出來討論。當然,相關的後續配套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議題。

當我跟同事後續討論這個病人的何去何從時,很深的感觸就是精神病患不論是在美國或台灣,在社會上面臨的處境是很類似的。很少有人會接受精神病患在自己的生 活範圍走來走去,最好的方式就是讓他們住到醫院裡,不要出現在街上。而在醫療費用高昂的美國,病人的另一個去處是監獄,因為各式各樣的小罪進到監獄裡,這 對病患本身或許是好的,有棲身之地、有飯吃、有醫師看病。然而,出獄之後,因為沒錢看病吃藥,再犯罪、再一次入獄,這就是精神病患的 Criminalization(罪犯化)的過程。這麼多年來,我一直想如何能為精神病患的去污名,如何可以形成對患者比較友善的生活環境,看來還是有很 長的路要走。而窩在象牙塔裡看病,似乎能做的非常有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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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faye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